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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1-03-07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海南建设,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突出治安问题、安全隐患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平台,全面加强民间纠纷调解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信息收集工作和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广辟信息来源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治安动态,对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和基本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村(居)委会综治工作站下,相应设立矛盾纠纷捶查调处中心、调处站(点),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由各级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综治委或员单位参加的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有机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责任体系,源头治理、解决实际问题以“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为主,控制事态、维护稳定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为主。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工作体系。
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建设。建立以公安机关为骨干,各级群防群治队伍共同参与的城市社会面治安防范网络。在同级综治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重点在繁华街区、公共复杂场所、重点部位、城乡结合部等案件多发的时段、区域开展社会面的治安巡逻。以街道综治办、派出所、联防队、小区保安及群防群治组织为主体,建立以居民小区为点、社区为块、街道为面的街道(社区)治安防范网络。把改革和加强社区警务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社区警务室的投入,确保警力向基层倾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单位内部保卫和治安防范网络,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守好自己的物”。各级综治办和公安机关要对所辖单位防范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紧密依靠村治保会、调委会,全面加强乡镇派出所建设和乡镇、村的治安联防组织建设,建立与我省新型文明生态村相适应的农村治安防范网络。以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和财政投入为主,统筹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人防抓落实、物防抓巩固、技防抓提高的总要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构建科技治安防范网络。把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民用建筑建设、文明生态村基础硬件建设,做到综合设计、同步规划和独立验收。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公安部门要与工商、城市执法、劳动、民政、税务、教育、房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着力加强以出租房屋、旅馆业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管理,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做到人口流动到哪里,责任就落实到哪里。以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推动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高危人群的管理控制,依法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民政、劳动、工商等部门配合,按照鼓励目谋职业为主、过渡性安置为辅的原则,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刑释解教后一时找不到工作、生活确有困难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发放范围,解决其过渡期的生活困难问题。积极创办以民营企业为依托的过渡性安置基地,鼓励企业主动接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开设法制、德育教育课程,积极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伦理教育。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有违法行为、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平安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一领导。要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通过落实联系点制度,建立综治办与文明办等共创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督查制度,把基层平安创建工作与文明生态村、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形成创建合力。充分发挥示范点的效应,实现平安建设三点到线到面的拓展,由自然村、社区创建到联片创建,不断向问题多、难度大、经济落后的村和社区延伸。大力推广联防联治、协作共建”模式,不断扩大覆盖面,提升建设水平和层次,让更多的群众共享平安建设的成果。
二、进一步发展壮大群防群治队伍
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总体思路,以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社会稳定信息收集、综治宣传等基础工作为重点,以群众接受、社会公认、效果好为基本检验标准,积极、大胆地探索我省群防群治工作新形势。积极有序发展保安员、治安巡防队、治安信息员、综治协管员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从伍。大力发展保安服务,规范保安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市场,提高人员素质,发挥其在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积极作用。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低保人员成立专职巡防队,开展铁路护路、治安巡逻、协管交通等基础治安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平安建设志愿者试点。要多渠道地合理解决群防群治工所需的经费,在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自筹经费,既保障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需要,又尽可能减轻群众负担。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
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综治办的级别、编制和职数,实现定岗、定编。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要严格落实中央综治委、中央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综治委[2003]20号)的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综治委、综治办领导力量和综治办专职干部。大力加强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司法所的建设。把治保会、调委会等基础综治组织建设,同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加强乡镇(街道)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民营附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综治工作力量。
乡镇、街道综治办要认真按照中办发(2009)14号文件要求,在同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领导下,牵头组织协调,整合基层各方面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四、进—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基层基础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亲自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是综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基层基础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按照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综治委[1993]16号)和中央综治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中组发[2003]25号)等文件要求,以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手段,进一步分解任务,确定目标,分层次落实责任。同时把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纳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范围,实现横到边、纵到底、条块结合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通过建立、完善全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综治实绩考核档案,把抓综治工作实绩真正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管理监督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督导和惩戒作用。
各级财政要把综治、平安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一级每年按不低于市县总人口数人均1元的基础比例核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特别要确保乡镇、街道综治办的日常工作经费。按照长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从物质待遇、经费装备等方百,完善向经济欠发达市县基层倾斜的政策,切实解决好基层综治组织在办公、交通、通讯条件和干部生活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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