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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0-07-25
    为更好的推进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工作部署,建立完善如下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领导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由党政军群、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各市县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各级综治委成立若干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分别负责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专门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铁路、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团体或综治办。乡镇(街道)设立综治工作中心,村(居)委设综治工作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具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职能,发挥公共管理、服务社会、保障平安的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调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带头作用,确保综治工作在基层有组织力、号召力、感召力、凝聚力、战斗力,形成综治基层的合力。
    各级综治部门及综治委成员单位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成员单位领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负的责任,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之一,与其工作实绩和奖惩直接挂钩;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成员单位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不断改进检查考核办法,完善综治工作的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综治工作评估体系,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落实各项奖惩措施,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约束机制的问题。
    二、检查督办机制
    省综治委(办)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省各市县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情况进行全面的工作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确定综治工作等级(优秀、达标、不达标)。市县综治委(办)按照省综治委(办)每年制定的《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内容,组织一次对全市县贯彻落实《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级综
 治部门要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打击毒品犯罪、打击赌博犯罪、打击坑蒙拐骗和敲诈勒索等犯罪。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问责查究。
    各级综治部门每年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治安长期混乱,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单位进行督查。对发生严重扰乱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稳控事态,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综治办联合力量进行督查。被督查的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委(党组)要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和存在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街道、村(居)委,积极发挥综治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预防打击犯罪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经常性地开展工作检查,及早发现、预防和化解问题,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化解在基层”。
    综治委成员单位定期对联系点进行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指导工作,帮助各联系点解决实际问题。综治委一个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开展检查,起到促进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有效目的,不断提高整治管理的水平。
    三、协调沟通机制
    各级综治部门及综治成员单位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发挥信息平台机制,互通情报信息,规范信息管理,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请示,形成上下互动、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开展综治工作。下级综治部门对上级综治部门下发的文件、领导批示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情况进行报告;下级综治部门遇到重大问题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上一级综治部门汇报。综治委成员单位及五个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治委的部署开展工作,及时将落实情况报综治委。
    各级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形势,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选表彰和查究有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督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综治部门要发挥服务指导职能,上级综治部门要经常性地了解下级综治部门的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省综治委及其成员单位要经常深入市县进行调研,了解和掌握市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市县排忧解难,为市县提供指导和服务。市县综治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 (居)委的指导和服务,通过不断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做到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问责查究制度
    根据《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暂行规定》
 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暂行规定)在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和单位,适时采取警示、诫勉谈话、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措施,并开展领导责任查究和事件原因与责任倒查,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综治实绩档案的重要内容,并把抓此项工作的实绩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与政绩考核、提升任用、晋级晋职、评优评先直接挂钩,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问责查究充分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权威性、约束性和纪律性。
    五、听证咨询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确定战略发展思路、出台重大政策、研究全局性重大问题,对重大项目进行风险讦估,对投诉举报的问题、执法不公问题以及解决其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大问题,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上访事件的,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听证咨询,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和稳定。
省综治委(办)也可责成综治委成员单位对关系社会稳定的事项进行听证咨询,并进行督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保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机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贩入,按照中央综治办的规定以及省综治办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琼办[2009]60号文件要求,落实各级综治办的职能、编制、办公场地设施,逐年加大综治经费的投入。有力保障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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