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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11-06-09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 0号)和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Ol 0]44号)、海南省综治办《关于印发〈海南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琼综治办[2010]11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建立海口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全面掌握和及时跟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度,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条块结合方式,协商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上级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其他有关事项,确保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由市综治办召集,成员由监察局、公安局、 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教育、民政、市容市政管理等22个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组成。市综治办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上述各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科(电话:66538990,传真:666538990),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副局长许家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
    依法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环保部门
依法对从事工业、医疗机构、汽车维修、危废经营、餐饮、娱乐、建筑及其它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代理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鲜茧收购资格,二手车鉴定许可评估机构设立,限制出口技术,生猪屠宰厂(场)定点、酒类登记备案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文物经营、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等须到文化广电出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餐饮服务、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放射诊疗、医疗机构执业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其它从事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采供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货运配载、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末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末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捕捉、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辖区内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进出口、运输、携带、邮寄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辖区内生产水产苗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办学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换发新证,擅自继续从事办学的行为。
    (二十)民政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市容市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镇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电信、供水、供电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等便利条件。
    四、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定期召开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各成员单位汇报交流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会前由成员单位将会议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并经召集人同意后下发会议通知。参会单位不局限于成员单位,必要时将邀请其他单位参加。
    (二)不定期开展检查督办。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阶段性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进行检查、督办,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有关事项向联席会议提出审议申请,并报送审议项目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拟邀请参加会议成员名单。联席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参加会议的成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名单。
    (三)确定会议日程。申请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查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具体会议日程。
    (四)准备会议资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和会议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联席会议有关会议成员。
    (五)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各成员就有关问题自由发表意见,最后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审议事项形成决议或纪要。
    (六)公布决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需公布的决议或纪要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行文下发。
    六、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各成员单位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
    (二)各区、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对涉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业,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为该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对无须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发照审批部门为该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制意识,依法行政,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各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处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
    (四)各区、各成员单位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与依法查处取缔等多种手段,坚持取缔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对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初次、轻微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以教育引导为主;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要体现以人为本思想,主动上门咨询、服务,督促、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申报手续,指导其合法经营,减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
    (五)各区、各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互相推诿、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及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办发〔2009〕23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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