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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历时三年多的土地使用权案件
作者:海口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海口中级人民法院2010-10-26
近日,海口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历时三年多、双方当事人情绪极端对立、矛盾十分尖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周文诉被告吴金福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龙华区法院于 200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于2008年8月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9年7月,龙华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并将该地归还原告使用。被告吴金福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二审案件合议庭经研究认为, 已经建好的楼房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如果判决拆除将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且执行难度也很大。本案无论作出何种判决都难以真正解决矛盾,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社会资源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因此,该案合议庭在分管院长及庭长的指导下,本着以人为本、定纷止争的司法指导思想,决定优先考虑调解结案。
由于当事人双方积怨已深,互不信任,调解一开始就困难重重。承办法官毫不气馁,始终坚持调解的思路不动摇。在深入了解案情,全面掌握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根源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从当事人各方的角度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和情理说服,使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以及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在做原告工作时,让其充分认识到强制拆除已建好的楼房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并且执行难度很大,坚持诉讼面临的将是长时间的诉累和更大的成本支出。在做被告工作时, 明确告知其存在的过错,只有积极争取与对方达成调解,才是对自己权益的最大保护。至此,双方虽然有了初步的调解意愿,但双方的调解方案差距较大。协商未果后,双方均表示不再愿意接受调解,任凭法院判决,但同时又表示如果在本案中得不到支持,将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的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背靠背劝导,坚持不懈地做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办法官在了解了双方所能接受的底线后,最终说服双方同意做出一定的让步,并指导双方在兼顾利益的基础上,达成了公平合理且彼此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即上诉人吴金福支付人民币30万元给被上诉人周文;被上诉人周文将讼争土地交给上诉人吴金福使用,并配合其办理相关土地过户手续。 至此,原本矛盾冲突激烈的双方当事人终于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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