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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及出租屋普查登记“百日会战”工作问答
作者:海口市综治办    文章来源:海口市综治办2009-03-05

一、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普查登记的工作目的是什么?

 

答:就是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逐步实现中央综治委提出的“五个转变”,即:“更新思想观念,实现对流动人口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改革管理办法,实现由单纯的‘以证管人’向‘以房管人’和信息化管理的转变;调整工作思路,实现由政府部门服务向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转变;改进治安管理,实现由突击性的清理整治向日常化有序管理的转变;改革管理制度实现人口流动由不稳定到相对稳定的转变。”

 

二、开展普查登记,对流动人口有什么好处?

 

答:开展流动人口普查登记,给流动人口带来的好处有:

 

(一)有利于政府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信息,便于政府为流动人口做好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二)有利于加强社区服务管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向社区延伸,加快实现以社区为平台的人口属地化服务管理;

(三)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地为流动人口的务工、就业培训等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有利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工作和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障、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和优惠政策;

(五)有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

(六)有利于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统筹协调工作,政府可为流动人口的子女上学、医保社保提供帮助;

(七)有利于做好流动党(团)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团)员,可以纳入当地社区村(居)委会的组织,克服流动党(团)员找不到组织,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问题;

(八)有利于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并帮助农民工签订好劳动合同,主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九)有利于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十)有利于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出租屋进行登记有什么好处?

 

答: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出租房屋普查登记,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较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流动人口普查登记的范围?

 

答:这次流动人口普查登记的范围有:

(一)户口为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在我市辖区内租房居住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户口为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在海口有固定或私有住所的人员;

(三)户口为海口市户口,但属于海口市城市区域以外的农村地区,在海口市城市区域(含秀英区海秀镇、龙华区城西镇、琼山区府城镇)居住时间或拟居住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人员。

 

五、流动人口如何参与登记?

 

答:流动人口可自行到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填表登记;也可由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发表登记。流动人口登记的原则是“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每月更新1次登记信息。

 

六、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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